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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韦伯斯特电力合作社章程第11条第11款.5, 本合作社特此公告,以下个人或实体未索取2014年支付的赞助资金. 如果该资本未在本通知发出后60天内认领, 上述内容应视为转让给合作社. 请致电417-859-2216与合作社联系. 认领时需出示身份证明.

11节.无人认领的钱. 尽管有任何与此相反的规定, 任何成员, 赞助人或其他未能要求任何资本抵免的客户, 赞助退款, 存款服务, 会员费, 或合作社收到付款后两年内的帐户余额, 应将该等无人认领的款项不可撤销地转让并赠与合作社. 在获得这些资金后至少两年到期时, 合作社应于六十日内,将社员最后所知之服务地址,刊登于县通报公告, 赞助人或顾客. 该通知应显示所有者的姓名和所有者权益的大致金额,并说明如未在该通知发出后60天内正式提出索赔,则该通知应视为已转让给合作社. 如果不能证明索赔,应在通知公布后60天内提出, 合作社应, 在抵销该成员欠合作社的任何未付款项后, 赞助人或顾客, 此后,将未认领的净额视为合作社的捐赠资本,包括在公布通知后第60天所在的财政年度.